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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屋维修基金缴纳相关问题!

2023-08-22|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栋察楼盘一、关于维修资金缴纳由税务机关代收的问题市税务局的工作职责是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做好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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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维修资金缴纳由税务机关代收的问题

市税务局的工作职责是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做好相关税费的征收工作,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房屋维修资金进行代收。代收沈阳市工会经费的依据为《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83号)和《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批复》(沈政〔2007〕16号)。

二、关于未缴纳维修资金限制其落户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辽宁省公安厅《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规定“购房落户需要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对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限制其使用房产证落户等权利,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关于未缴纳维修资金限制其入学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地依据户籍、房证或居住证地址为适龄儿童、少年分配学位。按照教育部要求,要全面清理无谓证明材料,不允许将无谓证明材料与入学挂钩。

四、关于将维修资金收据作为不动产权证的前置要件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文件中,房屋维修资金凭证并非不动产登记所需要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8〕7号)提出:“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复杂、前置环节多,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结算书、房屋维修资金或物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等各类‘奇葩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8〕28号)提出:“取缔维修资金收据等违规登记前置要件”。自然资源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成立督导组多次赴各地实地检查,要求严格落实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收据等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要件,对于仍作为登记要件的,严肃追责。

五、目前我市维修资金归集的办法

沈阳市房产局现正在制定《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在新房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予以把关。同时也在《通知》中针对已入住且未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约束,其关系利害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责任编辑: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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